2014年11月1日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删去了“具体”二字。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理上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普遍效力的各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过去不具有可诉性。而实践中,这两类行政行为的区别和界限常常比较模糊。在征地拆迁领域的一些所谓“命令”、“决定”会直接侵害到某个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诉法的这一重大修改,实际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是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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