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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被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强行拆房被法院判违法!

村民“被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强行拆房被法院判违法!

委托人苏先生系贵州省xx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享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县政府以及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委托人,称委托人宅基地所在区域要进行开发,所以需要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拆迁。

 村民“被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强行拆房被法院判违法!

但因其补偿过低,双方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但是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对于委托人的“骚扰”,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始不断地对委托人进行恐吓、威胁,并在其屋外进行破坏。

与此同时委托人家中也突遭变故,在面临多重压力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委托人与镇政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一家人仍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19年7月,一批不明身份人员擅自闯入委托人家中,强行将委托人的房屋予以拆除,使屋内物品多数被毁,自主经营的维修店也无法继续营业。在房屋被拆除后,委托人一直在积极寻求法律救助,但是却不知如何下手。

最终苏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团队。然而这起案件特殊的“已签约”情形还是令其与一般的强拆案件有所区别。

 

村民“被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强行拆房被法院判违法!

苏先生已经针对涉案房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相关人员就可以直接对房屋予以强拆吗?答案是否定的。

本案的第一个问题就在于,要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针对涉案房屋的强拆主体,律师团队首先向当地的公安部门申请查处,请求对委托人的房屋强拆事宜立案调查,告知委托人是何人将房屋予以拆除,并依法对违法人员予以处理。

但是当地的公安部门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处理与答复。在黄晓丽、赵慧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将县公安局诉至县法院要求履行查处职责。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作出《行政答辩状》,明确告知委托人,房屋遭拆除正是由于镇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强拆行为。

 村民“被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强行拆房被法院判违法!

在明确了此次房屋强拆的主体后,委托人立即针对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但是镇政府在答辩状中以及庭审过程中均一直强调一件事,即对于涉案房屋,委托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对于房屋已经丧失了物权,且已经对房屋进行了交付,因此本案并不属于违法强拆,委托人也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然而此种论点是不能成立的。律师分析如下:

首先,委托人是在被“强迫”和“欺诈”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能代表委托人同意将房屋拆除,更不能成为镇政府强拆的合法理由。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4205号《行政裁定书》中有明确观点,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均应当是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没有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即便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只有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安置补偿上达成一致,且被征收人主动将土地或者房屋交给征收方处理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是一种被征收人认可安置补偿后自愿处分的行为。

本案中委托人在被迫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从未认可该协议的补偿内容,也没有主动将房屋向镇政府进行交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委托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导致了房屋的物权变动,镇政府能否据此拆除房屋。

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的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在其主动将房屋交付给征收方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镇政府若拆除房屋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定,方可通过合法程序拆除房屋。镇政府在无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确认。

2020年7月29日,当地县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黄晓丽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在对补偿安置条件不认可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还是要尽量避免签协议,争取督促征收方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进而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但真的在受到压力的情况下签了协议也别彻底灰心丧气,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咨询专业律师应对之策,也许仍有像本案这样取得转机的希望。(苏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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