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遇到这样一个前来咨询的拆迁案件:
咨询者陈某称其于2016年同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签署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相关政策,为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拆迁方山西省某县政府拆迁被拆迁人陈某平房210平方米,并且按照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补偿陈某安置房期房245平方米,过渡费2400元,搬迁费2000元,附着物补偿324500元,奖励金10000元,总计338900元。各方对此协议均认可并签字盖章。
但是,时至今日,在签署协议之后被拆迁人陈某的房屋却一直纹丝未动,没有被拆除,当然各项补偿也并未收到。
只是最近偶尔会有人无缘无故破坏房屋,虽然不影响正常居住,但是已经引起了陈某的恐慌。陈某的疑问在于,这一系列破坏行为是否和之前的拆迁协议有关?为什么已经签署协议但是一直没有拆除?是否可以解除这一协议呢?还有没有提高补偿的可能性,毕竟房价已经上涨了很多?
针对本案咨询者遇到的特殊情况,律师认为,对于最近出现的破坏房屋行为,可以先行报警,由警方侦查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做出破坏行为。
如果仅仅是私人恩怨引起的破坏行为,可以针对这一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该破坏行为与2016年的拆迁协议有关,那么就需要以2016年的棚户区改造拆迁为基础展开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了。
对于已经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同法》规定,山西省某县政府与陈某协商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在三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但是在协议签署以后,拆迁部门却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拆迁安置,是该拆迁项目本身出现变故还是存在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开展,是拆迁部门内部原因还是各方之间存在争议,其中各类原因需要律师介入调查后才可获知。
另对于该协议是否可以予以撤销,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拆迁部门在将近4年的时间里,一直未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约定的安置补偿期限内未进行安置补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解除协议的事由,陈某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该补偿安置协议。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拆迁部门现在提出可以履行协议,那么按照已经签署的协议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是明显不合理的。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拆迁部门,如果现在拆除房屋,但仍然按照2016年签署的协议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仅仅因房屋价格上涨而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因此,在该案件中,律师可以同步进行相关拆迁项目文件的调取以及解除行政协议的诉讼,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李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