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不懂法律”是咱被征收人最大的短板,而掌握行政权力的征收方则在对法律和政策的了解上占据很大的先天优势。一短一长,让很多被拆迁人打心眼儿里就发憷,在主张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协商沟通中也总是欠缺些底气。接下来,我们就带大家来辨析征地拆迁中的几组重要专有名词的概念,弄懂了这些一定会让大家在面对拆迁方时变得更有自信。
【拆迁/征收/征用/搬迁】
拆迁,是个大概念,可泛指所有拆除房屋后将原居住者搬迁至他处安置或给予补偿的行为。实践中遇到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村庄撤并、腾退、协议搬迁等等,只要有“拆旧建新”这个特征,都可以被归入拆迁的范畴。
征收,是个小概念,是拆迁的一种典型形式,指由地方政府主导并负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者《土地管理法》实施的将个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征收为国有,进而拆除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它属于政府行为,或者叫行政行为。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都无权启动征收。征收具有行政强制性,一旦房屋、土地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你不签字它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用,和征收完全不是一回事,二者不可混用。简单地讲,征用不改变所有权,仅是政府将宾馆酒店、学校等场地征过来“用用”,用后还得还给原来的主人。在房屋拆迁和征地这一语境下,征用基本不会出现。
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在若干年前曾名为《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但后来明确更名为了前者。目前这一《办法》已被废止,农民朋友无需再去记什么“两公告一登记”了,只需耐心等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完成。
搬迁,仅指拆迁中被拆迁人搬离房屋迁居他地的动作或者过程。其与补偿不一定存在关系,譬如常见的扶贫搬迁项目。同时,一些不拆房、只搬人的项目也仅涉及搬迁,比如文保腾退项目。
【补偿/赔偿】
补偿是指拆迁方合法的拆除房屋行为所对应的给予被拆除房屋一方的货币、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其他补偿利益。
赔偿则专指拆迁方的违法侵权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惩戒,实践中一般在拆迁方的强拆房屋、强占土地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才会涉及行政赔偿问题。
赔偿和补偿在征地拆迁中绝不仅仅是一字之差,“赔”要比“补”多出很多东西:
1. 它表示征收方实施了违法拆迁的行为,将要接受惩戒;
2. 赔偿将可能包括全部的应得补偿利益和因其违法侵权行为所增加的室内物品损失、利息损失甚至奖励金损失等等;
3. 赔偿还意味着被判赔的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将面临行政处分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
在许水云案裁判所确立的全面赔偿原则背景下,赔偿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全面覆盖补偿,“越赔越少”的情况是非正常的。不过“补偿”的好处在于可以充分协商调解,对于老百姓来说选哪条路还得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
【公房承租/公租房】
这一组概念在实践中被混用得最多,但其实二者的差别是巨大的。
公房承租是上世纪住房困难时期的历史产物,所谓“公房”是指公家的房,又可分为由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和一些老国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
老百姓分得了公房居住生活,签订了公房承租合同并按期交纳租金,便享有了公房承租权。一旦面临征收拆迁,公房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十分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地方性规定分得拆迁补偿利益中的绝大部分。
也有不少老百姓通过房改政策以几万元的极低价格将公房买成了私产,房子也就成了自己的了。
而公租房则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最近几年内在各地兴起的一种政策保障性住房,基本取代了以前的“廉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其惠及的人群较廉租房更广。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只租不售,它是不能被买成私产的。同时,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建造年代较晚,房屋都较新,也暂不涉及被征收拆迁的问题。
这样一分析大家就明白了,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都是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主体资格和补偿标准等问题,而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无关。将“公房承租”简写为“公租房”,完全错误。
对此,《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43条也有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是指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直管公产房屋和单位产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在2021年征收的数量或许会有所下行,但“拆迁”这个大概念范畴下的拆旧建新活动却会依旧活跃。弄清一些基础性概念,在协商沟通中敢于展现自己对法律的熟稔与自信,对被拆迁人朋友们而言自然是极好的。(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