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新规对涵盖2021年在内的今后5年该省的征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其划分为15个环节。那么,这其中究竟有哪些细节值得被征地农民高度关注呢?农民朋友们又该怎样适应新的程序和权利救济途径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新规虽只是湖北省的新规,但其程序步骤却严格来自于此前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故新规对其他地区的征地工作程序同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可调整、变动的空间事实上并不大。
【要点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要有“回执函”】
《暂行规定》第7步中规定,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公告期届满,应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显然,这份“回执函”与每一户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反馈情况息息相关。公告中应当明确“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村集体的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也都有权在公告期限内提出意见。
由村集体负责出具的回执函显然应当履行必要的村民自治和监督程序方可出具,不能像此前程序中的“放弃听证声明”那样任由村集体或者村委会随意开具,而将农户的不同声音淹没。回执函拟好后应当在全村张贴,确保村民知情。
【要点二:先签补偿安置协议后报批,设两个“10%”门槛】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的最大修改之处就在于将以往的报批后签约调整成报批前先签约。那么签约比例达到多少才能依法报批便是这一程序中的焦点问题。
《暂行规定》第10步中对此设定了两个“10%”的门槛: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也就是说,同意并配合签约的权利人比例和面积比例都应达到90%,征地程序才能依法向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报批。
这里面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即必须是拟征地范围内的各类土地的权利人均参与签订补偿协议,同步推进征收程序,以往先征掉农用地,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留着以后再说的“拆分审批”做法是不合规的。
【要点三:被征地农民权利救济途径仍是个谜】
在“先签约,后报批”的新工作程序中,被征地农民的救济途径究竟在哪儿呢?新规中仍然没有出现现有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程序中寻找到一点点蛛丝马迹。
《暂行规定》第10步中指出,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这个决定从内容上预计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它应当是可复议可诉讼的。
如果其被依法撤销并责令重作,就意味着对这一户农民的补偿安置不具备落实的条件,那么也就自然无法对其实施强占土地或者强拆房屋。
除此之外,新规第15步中还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的“对土地征收不服”仍然是一个不够清晰的表述,究竟哪个“点”是农民有权救济的,依旧没有完全说清楚,而是沿用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模糊表述。
这里是否还存在一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外的“终极救济途径”,对农民的土地权益无疑将有重大的影响。在明律师将持续关注接下来新工作程序在施行中的新情况,将实务中的情形与大家分享。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与此前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性质不同,湖北省发布的“暂行规定”是一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的省一级规范性文件,其对征拆实务的指导价值不言而喻。具体的征地工作程序大家可以直接阅读其全文,即可将其程序脉络、顺序梳理清楚。在明律师只提醒农民们注意以下4点:
1.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是征地项目开始的标志。大家务必把“头”找准了,及时关注自己的权利,有疑问就尽早要求解释说明,或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征地都启动了仍然漫不经心;
2. 对能够参与的环节都要积极参与其中,尤其是对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和办理补偿登记等直接关系到补偿利益的重要步骤,更要亲身参与和监督,不可消极回避,否则只会令自己的补偿权益受损。
3. 牢牢把握“诉点”,有效救济权利。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充分行使复议、诉讼、听证等权利,不要仅仅停留在口头提出意见、发发牢骚的层面上,而要在沟通交涉无果时及时发动救济程序,在救济程序中再去与征收方协商谈判。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最重要的——如对补偿安置条件不满,就不要草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不要在任何征收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签了字就要承担签字的法律后果和诚信义务,这点农民朋友们一定要牢牢记住。(王小明/文)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http://zrzyt.hubei.gov.cn/fbjd/zhengce/qtzdgkwj/202012/t20201210_30776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