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确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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