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11月1日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实践中,征地拆迁类案件经常需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征地项目是否合法的信息,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遵从律师的指导,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寄送工作,为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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