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在明律师收到不少被征收人询问有关农村自留地的问题。自留地确实是农村土地形式中的特殊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本文,在明律师就整理一些关于农村自留地的基础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自留地?】
首先,自留地是什么?
要明白自留地的属性,就要从自留地产生的历史背景说起。可以说,自留地是农业合作社运动的遗物。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决定对新中国的农业、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形式就是开展农业合作化。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的合作化形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是到了1952年冬,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行纠正。
最终,在总结多年农业合作化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政协二届委员会及国务院二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并由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推广全国试行。
《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至此,自留地的概念才在法律意义上得以明确。
【自留地遇征收与承包地有何区别?】
明白了什么是自留地以及自留地的来源,我们才得以探讨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自留地享有的权益以及应该获得的补偿利益。首先,根据自留地的法律定义以及宪法规定,自留地同样应该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对自留地享有的仍然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在后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后,自留地仍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是其又和一般的承包地有着细微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自留地不承担农业税,因此,自留地成为了农户更为重视的土地财产。
后来农业税取消后,自留地在实际权益上来讲与承包地已经没有区别。只是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撑,自留地在证件、合同或批准手续上可能较为欠缺,但这是立法及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能就此否定农户对自留地享有的权利。这样看来,农户对自留地享有的权利,可以说与承包地并无差异。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自留地进行征收同样应当按照承包地进行公平补偿,如此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自留地上的使用问题。
首先是建设房屋,前面提到,自留地与承包地在性质上并无大的差异,且同为集体所有个人使用,因此在自留地上建设房屋同样应当依法进行申报审批,取得合法证件,完善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当下自留地是不能随便建造非农业设施建筑的,其基本上属于农用地范畴。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较为分散,一些年代久远的土地性质早已无法分辨,因此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之前,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建设的房屋即便没有取得相应手续,只要满足房屋建设时的要求,同样应当视为合法使用土地建设的合法房屋,在遇到征收时同样应当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另外,在土地流转方面,自留地无法像承包地那样流转,被征收人在与他人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
目前,新一轮的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展开,关于自留地的确权问题目前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部分省市已经将自留地纳入确权范围了,这意味着农户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将得到进一步明确,这也为以后的自留地流转等土地制度改革做好了铺垫。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已经“三权分置”,那么自留地也将相应的有其流转经营的方法。
从2019年两会传递出的信息来看,缩小征地范围将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这极大地盘活了广大农民朋友的土地资产,多一亩土地就是多一份财富。因此自留地虽小,大家也不要忽视其可预期的经济利益。农民的土地从“不值钱”到“值钱”,差的很可能就是一个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将继续关注这一领域的改革动态,随时与大家分享牵涉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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