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做了修改。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该规定改变了过去“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也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更好的保障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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