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再说继承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是不能成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的。但这几种特殊情况可以继承,主要是:
1、在承包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对于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
该点依据来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对于安置补助费,还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即:(1)对于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因其不能作为安置补助对象,所以也不能分得安置补助费;(2)对于在征地之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已将其计算为安置对象的,其便享有分得安置补助的权利,此部分所得收益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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