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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判断标准让你知道高额奖励金来了,签还是不签房屋拆迁协议?

摘要:导读:在高额利益诱惑与心理逼迫下,被征收人到底应不应该签字搬迁?需要你冷静下来,在明律师给你三个重要判断标准。
三个判断标准让你知道高额奖励金来了,签还是不签房屋拆迁协议?

导读:在高额利益诱惑与心理逼迫下,被征收人到底应不应该签字搬迁?需要你冷静下来,在明律师给你三个重要判断标准。


曾经,在深圳有这样一则官方新闻,某一拆迁项目中,为了营造“早签主动实惠,晚签被动吃亏”征拆氛围,拆迁方给予率先签约拆迁的22宗被征建筑物权利人直接补偿款5%的奖励金。这一拆迁做法让项目签约数创阶段性历史最高。


官方报道貌似大快人心,可谁又能理解被拆人心中的踌躇与无奈呢?虽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表明设立拆迁奖励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动则上万甚至几十万的高额奖励金可谓是征地拆迁中的“温柔一刀”。为了促签,目前大多是征地拆迁中都会有拆迁奖励这样的设置,即在短暂的期限内按时签约交钥匙的被拆迁户可以获得不菲的奖励,还可以获得优先选房的机会。更有地方甚至采用了“连坐制”,如果整栋楼都同意搬迁,就给予每一户奖励金,如若有个别搬迁户不同意搬迁,则整栋楼不予奖励。在这种利益诱惑与心理逼迫下,到底应不应该签字搬迁?需要你冷静下来,在明律师给你三个重要判断标准。


第一,你要重点关注的不是奖励金额,而是判断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前,需要确定协议书上的总的补偿数额是否为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注意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参考。如果协议上写明的补偿条件合理,不低于同等市场价格,那么可以考虑接受奖励签字搬迁。如果不是,那就不要早搬迁,否则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第二,高额奖励有可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进行了明确,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由此可见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但需要明确的是,奖励的存在是建立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的。应得之外的额外的增加才可称之为奖励,所以拆迁奖励一般不会太多,只是一个锦上添花的东西,如果过高就比较蹊跷了。通常背地里的做法是将高额奖励费从被拆迁人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而事实上,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用,反而因为被欺骗而丧失了基本的维权基础。


第三,一定要坚持先补偿再拆迁法律原则。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意见稿提及,将“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纳入新条例。该条例的再次明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而忽视了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利益。所以,就算要拿拆迁奖励,你也一定要严守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


最后,还是要说句大白话,“房屋拆迁的利益有多高,逼迫拆迁的手段就有多损。”征地拆迁是一场利益的博弈,双方的胜负取决于各自手中筹码的轻重。被拆迁人心理素质越好,手中的筹码越多,也就能使得补偿利益最大化。必要时,您及时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案件律师团队也会为你增加不少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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