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个树痴——这是多次和他接触后得出的结论。
树痴和盆栽打了20多年的交道,堪称爱情长跑。这份爱情源于1991年,树痴去苏州游玩,看到各种造型特别的盆栽,便一见倾心,回来便开始捣鼓各种盆栽来。两年后,王先生内退,更是将全部精力灌注到盆栽上,不惜血本,买下了村里一块地,建立了苗圃场,真正开始了他的树痴生涯。
对树痴而言,树是幼儿,每天悉心扶持,耐心教导;树是朋友,金樽对树,把酒言欢;树是恋人,每天精心打扮,变换造型;或者,树就是他的化身,遵循本心,自在生长……
“最怕霜冻大风,就怕这些小树扛不住,整晚都睡不着!”树痴回忆着,不时擦拭已经哭红的双眼。
树痴结识了不少喜欢盆栽的朋友,也在他们的介绍下,将自己的一些盆栽送展,多次获得各种奖项。其中一株三角枫更是获得了某博览会的金质奖章。渐渐地,树痴在当地痴出了名气,有不少人出高价向树痴购买盆栽。树痴既心喜,又心酸。正如园长一般,乐见于幼儿的长成,又心酸于他的离去。
而现在,一切都结束了。
突如其来的破坏性拆迁
2010年底,政府将王先生的苗圃场纳入了拆迁范围。因政府坚持按照经济林木进行补偿,双方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本是政府公职人员的王先生坚信政府最终会妥善地解决他的补偿问题。
然而,2011年12月,拆迁指挥部在没有对王先生进行补偿、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的102株盆栽挖开并拖走。盆栽不同于一般树木,其价值体现在树的形态、意境以及工匠的心血,盆栽被如此粗暴地对待,其价值已经不复存在了!王先生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从此走上了信访的漫长维权之路。2015年4月底,在信访屡屡碰壁后,经人介绍,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李顺华、谢瑞青。
直击拆迁违法,奠定维权基础
王先生的信访材料中,有一份蚌埠市信访局2014年11月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提到拆迁是县政府组建的拆迁指挥部实施的。据此,两位代理律师决定,以县政府为被告,以2014年11月作为原告知晓具体拆迁行为的时间,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王先生拆迁当时就知道是拆迁指挥部实施的,在此后的信访材料中,也明确控告拆迁指挥部拆迁违法,认为原告2015年5月4日的起诉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对此,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明确指出,虽然拆迁时原告知道是拆迁指挥部所为,但一直不知道拆迁指挥部是何机关组建成立的工作机构,也没有任何行政机关进行释明,无法知道拆迁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使得原告耽误了起诉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起诉期限应当从蚌埠市信访局明确告知拆迁指挥部是由县政府组建成立时起算。此外,没有任何机关告知原告享有起诉的权利和起诉的期限,从2014年11月起算原告的起诉没有超出《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两年的规定,没有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
该案的审理历经波折,一审法院先是以超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拆迁行为违法。被告未上诉。
国家(行政)赔偿之路,为特殊物品讨说法
拿到胜诉判决后,当事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县政府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理由是盆景已经移植,申请人并未受到损失。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一是盆栽的数量:被告认为,被告提交了盆栽移植后的《公证书》,证明挖走的盆栽只有81株;原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多个信访机构的答复意见已经明确认定被移植的盆栽是102株,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是移植后间隔数日才作出的,不能证明被移植时的准确数目,反而可以证明被告已经将原告的部分盆栽遗失。
二是盆栽的价值:被告认为,其在移植后已经委托园林局进行了评估,认定移植后的盆栽价值是10万,并且已经委托了园林局养护工人进行维护,不存在损失。原告认为盆栽的价值更多在于其外观形态,需要极其专业人士进行打理,园林养护工人并非专业人士,无法进行有效的看管养护。原告此前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其中72株盆栽进行了评估,价值已经达到150多万,结合被告的评估报告可见,因被告养护不当,已经使得原告的盆栽价值仅剩10万,到起诉时盆栽已经几乎毫无价值。此外,被告也未提交强行搬离前所作的评估材料,无法证明搬离时的具体价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不能证明被移植盆栽的准确数目,不能证明被移植后的养护情况及价值,不能证明是否存在毁损,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判令被告赔偿了原告近两百万的损失。
律师说法:经典的国家赔偿维权案例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本案中,因没有任何机关告知当事人拆迁指挥部的组建机关,而作为普通老百姓,很难知晓这一点。因此,这是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从拆迁行为发生之日到蚌埠市信访局明确告知组建机关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因县政府违法拆迁,导致当事人未能对全部盆栽进行证据保全,未能委托评估公司对全部盆栽进行评估,因此,本案对盆栽棵树及价值的总体举证责任应当由县政府承担。当事人已经就盆栽的树木及部分盆栽的价值进行了初步的举证,即使当事人的举证不能成立。也不能免除县政府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采纳当事人的意见,最终做出判决,完全合理合法。
第三,本案特殊性在于对盆栽这一特殊物品价值的确定。众所周知,盆栽需要耗费工匠艺人大量精力和心血,因而完全不同于普通树木,若按照普通树木的补偿标准对盆栽进行赔偿,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对此特殊物,其价值较难确定。虽然可以适用证据规则由行政机关举证,但律师仍然建议在征收启动时,自行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作为和政府协商和产生补偿、赔偿纠纷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