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狙击看不见手续的征地拆迁

摘要:房屋是其最重大的生活资料,土地是被征地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两项重大的财产权往往是拆迁户们守望的根本,其对抗,也正是基于这种幸福守望。因此,对抗是守护权利的行为,或言救济。
狙击看不见手续的征地拆迁

【事实概要】

因京广铁路北段运输能力紧张,自北京西站向南,经涿州、保定引入石家庄东站的京石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于2008年11月启动。这一轮既征且拆的运动很快在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涿州市码头镇浮洛营村席卷开来,码头镇政府与浮洛营村委会分组入户进行腾房游说。杨阳(化名)、李郡(化名)、杨瑾微(化名)、张奇闵(化名)、霍习员(化名)、古佳成(化名)等六户浮洛营村民无一例外地邂逅了这场村、镇干部出面调停的征地拆迁。该六户被告知,其房屋的评估补偿标准为550元每平方米,可获补偿总额依次为11.7万元、8.7万元、30.3万、4.2万元、12.4万元、11.8万元。这些数字传达着一种悲凉意味——六户村民难以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再建现有水准的家园。于是,2009年4月中旬,六户村民专赴北京委托了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一场轰轰烈烈又无硝烟弥漫的保家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办案掠影】

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介入案件后,抵达拆迁事发地进行了一番造访,二律师惊获:浮洛营村的征地拆迁虽师出京石铁路客运专项项目之名,但其征地拆迁过程却全无章法可言,纯粹由政府人员依意而行。这一场搏弈,又一次被贴上浓重的政治标签。

办案第一阶:缔造先发之势的律师函

成为杨阳等六户代理律师的翌日,杨在明律师、纪召兵律师即向浮洛营村村委会发出《律师函》,将六委托人的委托事宜予以昭示,并直陈其应当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以充分保障村民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权、拒绝权、监督权以及获得合理补偿安置权,征地拆迁程序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此《律师函》将处于绝对弱势的被征地、被拆迁主体们惯有的寂谬格局被打破,并把一股维权强音传达至占据强势地位的拆迁人及其政治“保护伞”。

办案第二阶:来自镇政府的突兀《通知》

2009年6月伊始,码头镇人民政府向杨阳、李郡、杨瑾微、张奇闵、霍习员、古佳成同时送达《通知》,责令其履行拆迁腾地手续,否则将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实施强行拆除。拆迁,无疑是对拆迁户最有力的“杀手锏”。对此,杨阳六户的二代理律师也势必挖掘能“一招制敌”的手法,扭转拆迁危局。于是,杨、纪二律师代理六委托人向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字字酌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码头镇人民政府做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不过,如此的行政复议申请似乎并不能阻挡强势拆迁一方一意孤行的拆迁势头,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即为力证。

办案第三阶:试图颠倒正义的民事诉讼

继《通知》作出不久,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即涉案拆迁项目的拆迁人向涿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称杨阳、李郡、杨瑾微、张奇闵、霍习员、古佳成等六被告置国家法律及政策于不顾,拒不清楚地上附着物,已严重影响京石铁路客运专线的正常施工,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清除地上附着物。面对这一指鹿为马的诉讼,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瞬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予以回应。在答辩状中,二律师围绕原告所进行的房屋及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标准这一核心思想层层展开了违法性批驳。

不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官僚遗风在这一试图颠倒正义的民事诉讼中得到进一步呈现:2009年6月下旬,涿州市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即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对六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清除被告宅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对于该无视物权、无视法律的裁定结果,杨、纪二律师毫不迟疑地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申请,请求对裁定予以撤销。然而,该申请如泥牛入海,且提交法院后没几天拆迁人一方即火速拆除了杨阳等六“钉子户”的房屋。

7月初,已拆迁完毕的原告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面对这一颇具匠心的“司马昭式”设计,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采取了“以力打力”方案:先是凭借法律明文规定促使法院不得作出撤诉裁定,然后多次要求法院进行开庭审理。自知缺乏合法性支撑的法院不得不倒戈相向,开始游说拆迁人放低姿态。

在9月与10月的更迭之际——这个树叶如同舞动之蝴蝶翅膀在秋风中簌簌落下的柔美时节,涿州市人民法院与码头镇人民政府共同出面,向杨阳等六户郑重做出承诺:先为其重新提供满意的宅基地,再增加补偿总额直至其恳认。

【律师说法】

在拆迁大潮中,似乎总是难以避免对抗拆迁的声音。对抗之源,在于拆迁本身,抑或在对抗本身?放眼纵观现实,不乏拆迁项目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化的惠民工程。因而,在较大范围内,第一个猜想是不能成立的。那么,是在于拆迁户们的对抗么?房屋是其最重大的生活资料,土地是被征地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两项重大的财产权往往是拆迁户们守望的根本,其对抗,也正是基于这种幸福守望。因此,对抗是守护权利的行为,或言救济。在千百年来的法制社会中,救济与权利一样皆称正当。如此说,第二个猜想也是不能成立的。答案,究竟隐藏在何方?

笔者以为,这种对抗是源自拆迁行为中的诸多恶意违法所造成。在一桩又一桩的征地拆迁案例中,可以一遍又一遍地发现: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报批前没有依法征询村民的意见,没有依法告知并组织村民参加听证;正式征地公告没有被依法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亦没有被依法公告;被拆迁人没有被允许参加评估公司的选定;估价公司没有依据评估的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对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价格偏低以至不能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的居住条件。反观《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前述普存的恶意违法侵蚀掉了这两个基本“保障”,对抗的产生便是一个当然逻辑了。

有的时候,幻象与希望仅一步之遥,但却分踞自然之正义世界的两端。如果,仅仅注重拆迁之利,忽视或漠视拆迁过程中对民众利益的保护,那么,随着座座高楼新宇在拆迁现场的拔地而起,人们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一种城市化的幻象。幻象之下,是其生活的艰辛化。其实,能真正使得人们安居乐业的,是一种希望,一种生活如同芝麻开花节节高的希望。如果依托城市化之名的征地拆迁能带给人们这种希望,哪怕只是向前迈进一小步的希望,人们也会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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