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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确定房屋评估机构?这样的征收补偿决定难逃被撤命运!

摘要:导读: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交织,被征收人当然地处于弱势地位。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都尽可能的使己方利益最大化,被征收人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政府一方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进行征收。
直接确定房屋评估机构?这样的征收补偿决定难逃被撤命运!

导读: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交织,被征收人当然地处于弱势地位。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都尽可能的使己方利益最大化,被征收人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政府一方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进行征收。这种情况下,政府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了规避这一问题,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就必须有合法合理的依据供参考。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房屋征收评估大致要经历如下阶段:


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评估→公示解释→送达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


常见的涉及评估的违法之处:1.评估机构未依法选定;2.评估报告未依法及时送达;3.被征收人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权利被剥夺。


【案例解读】


A市某区域的房屋大多老旧,破损严重。2011年11月7日,A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确定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作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就这样确定了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11月20日,A市政府作出《某区域房屋征收决定》。随后该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出具了房屋评估报告,但是房屋征收部门并未送达被征收人,也未对被征收人作任何关于评估结果的说明解释,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A市政府单方面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当事人无法行使自己的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权利。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A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确定xx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作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直接确定了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的这一做法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评估机构选择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也没有对房屋评估结果进行解释说明,致使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A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征收程序中各个环节都是紧密相连的,我们必须将各个环节联系起来看待。每个环节又涉及若干细节和程序,如上述案子,在房屋征收评估这一环节,有评估机构、有评估报告、也有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整个环节看似完美,但是最容易让人忽视其中的程序问题。“程序正当原则”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本案征收部门未让被征收人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的权利。遇到此类问题,我们要把握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准确、迅速地判断征收部门的违法之处,为我们打赢官司做好充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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