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是在一些试点地区正在蓬勃开展的土地制度改革举措。然而在江苏省的一些地方,这一改革却有“变味儿”之嫌,自愿变成了“被自愿”。那么,针对发动这一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农村村民究竟能否通过诉讼加以救济呢?本文,在明律师刘勇进为大家分析这一问题……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某村正在红红火火地进行宅基地整村退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民们将原有的宅基地全部退还给村集体,由镇政府、县政府的相关土地部门重新进行规划整合。然而新建的集中社区安置房却迟迟不能入住,村民们居无定所。这样的试点究竟有没有贯彻执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这样的试点究竟是怎么就从自愿变成了“被自愿”的畸形状态中,老百姓的私权利在受到行政公权力、行政行为强制性威胁时,如何寻求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当地村民获取了县政府对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整村退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批复。关于该批复是否可诉,在明律师分析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时,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县政府所作批复,是就村委会提出的宅基地退出申请所作的批复,该批复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全体村民,批复的内容是该村作为试点实行整村宅基地退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完全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根本不需要政府机关对其进行批示准许。为何会出现有县政府所作的批复?很明显,县政府的批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县政府以行政机关的权力特性对村民的私权利进行设定、干预,以期达到上级政府指派的任务。
这个批复的内容一方面要求农民将宅基地全部退还给村里统一规划,给村民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义务是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权利是以期获得统一规划集体土地的红利;另一方面,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也同样给申请人在内的农户强行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允许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享受统一安排新型住房、住进宽敞明亮房屋的权利。
县政府的批复同时也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以诉讼的行政行为。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因县政府作出的批复,广大农户被迫将原有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搬离原来的住房、拿着少的可怜的补偿款去购买价格高得离谱的安置房。因为该批复,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当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批复违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这类农村征地类案件中,一方面打着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旗号,以村委会对一些事项有自治的权利,将某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推给村集体,以村集体的名义做着政府的事情。另一方面通过批复对农民的权利义务形成行政强制力,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当然有权通过包括民事、行政等各种救济途径去保护,此类批复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对下级机关关于某事项的请示报告所作批复,往往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被认为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但不是所有的批复都不可诉,上级政府批复是否可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要看该批复给老百姓的权利义务是否造成实质影响。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若遇到自己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情形,及时咨询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是被征收人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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