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众多,可大可小。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案子,却同样蕴含着耐人寻味的法律价值,同样给予了当事人以巨大的现实帮助。毕竟所谓“小”案子,具体到某位当事人身上,那都是捅破天的大案子。
在明所的青年女律师黄艳便是这样一位以实际行动践行“案子不分大小”这一律师职业意识的楷模。2016年夏天,她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村民诉村委会的不当得利民事纠纷案。
居住在天津市静海县某镇某村的张先生一日顶着熊熊烈日打着高铁来到在明所,向法律专业素养极高的青年律师黄艳诉起苦来。原来,他在村里开办了某包装印刷厂,因某国道天津段改建示范工程项目而被纳入施工范围内。而该路段的建设,涉及占用包括张先生房屋西侧部分在内的部分土地,而这部分土地由张先生自行向其上方填垫了部分土方,合计2368.5方。而按照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占用的由张先生填垫的土方应按照填垫土方的数量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说白了就是得给钱。然而3年多过去了,时至今日张先生却是一分钱没见着,找到施工主体镇政府了解情况,被告知这笔补偿款已被村委会领取。张先生只好找到村委会,却被告知村委会已然于2015年换届选举,上一届村委会并未和本届村委会交接相关账目,故现任村委会对这笔土方款的准确数额无从掌握,让张先生回去等信。然而张先生左等右等,这笔钱却如同泥牛入海一般杳无踪影,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面对张先生的询问也是爱答不理。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聘请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尽快把自己应得这笔土方补偿款要到手。
黄艳律师在查阅了张先生带来的征地补偿方案和当地镇政府于2013年5月13日出具的《通知》后,发现该案事实部分十分清晰,村委会长期占用补偿款却不予归还的行为完全没有道理。据此,黄艳律师告诉张先生,既然您已经和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再协商下去也不会有太大意义,建议张先生直接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手段要回这笔补偿款,避免夜长梦多。张先生经审慎思考后同意了黄律师的建议,随后一纸诉状将其所在村的村委会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土方补偿款66318元并支付利息3481元。
经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村委会承认其确实领取了镇政府发放的这笔土方补偿款且尚未给付给原告,但因村务交接不全面导致无法了解具体数额,因而无法发放。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均表示无异议。庭审后,法官向时任村委会主任,即现任村支书张某某核实关于这笔款项的情况,被告知这笔钱村委会每方应扣留10元,因为当初填垫用土中有一小部分是村里的土。且因该笔款项原告未能及时领取,已因村里的其他建设而挪作他用。然而张某某和被告村委会都无法就其扣留10元的主张提供证据,村委会倒是对钱被花了一事表示认可。张先生得知此事倍感愤怒,黄艳律师则规劝其完全没必要再生气,因为村委会马上就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填垫土方的事实,经当时镇政府、县交通局和村委会现场勘查核实确认为2368.5方,并已由镇政府书面通知原告加以了确认。据此,法院对这一数量予以认可,而前任村委会主任提出的每方应扣留10元的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权利人张先生有权主张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张先生土方补偿款66318元及利息,全案以张先生一方的胜诉告终。
一起“小”案件,折射出村委会行为缺乏监管,肆意侵犯村民权利的现状,其中原因令人深思。黄艳律师指出,作为普通村民面对此类情形,在与村委会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定要果断采取法律行动维权,让违法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敬酒不吃吃罚酒”。否则长期延宕,时过境迁,各种变化容易导致耍赖者相互间推诿扯皮,对于村民拿到自己的钱这一再合理不过的主张只会更加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