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所以说,如果在征收拆迁中,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建筑拆迁,是可以不予补偿的。
这里有一个关键字眼:“真正意义”上的违法建筑。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只要被拆迁人没有房产证或者相关证件不齐全,就会被拆迁方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予以拆迁不补偿。对此,很多被拆迁人是怨声载道。因为有很多没有房产证或者是证件不齐的房屋要么是刚被撤销的,要么是当初去办理证件的时候因为政府机关的原因办不了,要么就是一开始就没有办相关证件的程序……
诸如此类情况,一律的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迁不补偿,不管从情理,还是从法律上讲,都是有失偏颇的。
其实,在法律上,违法建筑的认定有严苛的程序条件。不能简单的说房屋没有证件或是证件不齐全就是违法建筑。也就是说,无证房不等于违法建筑。在特定条件下,无证房也是要给与同等的补偿的。
而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执法机关发现或接到保安、控告、举报或遇到“征地拆迁”。
2、执法机关制作“立案呈批表”。
3、调查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
5、制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6、制作《催告书》,听取陈述和申辩
7、行政机关拆除前做出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8、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依法送达
9、强制拆除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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