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集体土地的征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要求先补偿再征收。由于部门政府的语焉不详,被征地农民对于自己本应拿到的补偿费多少也是一知半解。如果不能清楚的了解征收补偿费用的种类,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以自己的专业学识向被征地农民介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构成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第一,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需要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第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非住宅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第四,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由此可见,被征地农民不仅仅可以得到土地补偿费,在土地上进行播种的青苗或者建筑的其他设施由于土地征收的原因受到损毁的也可以得到补偿,并且安置补助费能够最大的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以前的生活水平。
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数额
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种类,那么具体补偿的标准以及到底补多少呢?接着为大家分析:
首先,《土地管理法》规定,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其次,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最后法律还规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归属
关于土地征收后补偿款的归属,也是广大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问题。即使知道了应当获得多少钱,但是最终拿不到手里,仍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归属:
1.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是村集体,一些地方也可能是乡镇集体)管理和使用。
2.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另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自然资源局)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分配情况有权实施监督。
4.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必须村务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实践当中的分配还是因地制宜,有些地方因为征地政府不能够及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或者调整土地,所以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是在一起发放的,但是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款项的发放与安置补偿费的主体是不同的。对于土地补偿费,如果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征地中对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所采取的补偿方式
主要包括三种:拆迁安置补偿款、产权置换房屋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和产权置换房屋结合。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只有货币补偿或者只有产权置换这种情况,都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会鼓励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补偿,因为最便捷,且有利于拉动周边房地产市场。但是由于房价的上涨,不少被征地人也心仪置换房屋,这能够直接解决住房问题,减轻生活压力。但是在明拆迁律师提醒您,不少的“安置房”并不如想象中的条件那么理想,很多住进去之后会发现房屋出现诸多问题,尤其是配套设施不健全,可能对被征收人未来的生活带来一定困难。所以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建议您多做考虑。
政府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地农民合法合理的补偿。如果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被征地人可以拒绝签订文件,向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咨询,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掌握一些基本的原理、原则性规定,就能有助于我们最终拿到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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