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张某三人诉张某某三人分家析产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京0107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给付张某三人征收所得款项一十九万六千四百九十元七角五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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