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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11月在明拆迁律师团拆迁律师胜诉公告

摘要:1、限期拆除决定、确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由本所聂荣律师、张新律师代理的北京房山赵先生诉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京0
【胜诉公告】11月在明拆迁律师团拆迁律师胜诉公告

北京市拆迁律师

房山区、海淀区


1、限期拆除决定、确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由本所聂荣律师、张新律师代理的北京房山赵先生诉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京0111行初2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所做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强拆行为违法

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京01行终70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上诉,维持一审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紫竹院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胜诉公告】11月在明拆迁律师团拆迁律师胜诉公告

重庆市拆迁律师

潼南区


1、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由本所杨念平律师、席炎飞律师代理的周先生、夏女士等八人诉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渝01行初41/5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30日做出的潼南府征补字(2019)2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等八人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黑龙江省拆迁律师

哈尔滨市拆迁律师


1、撤销危房通告行政纠纷案

由本所梁红丽律师代理的徐先生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撤销危房通告行政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黑01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责令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的危房通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广西省拆迁律师

桂林市、北海市、荔浦市


1、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本所王金龙律师、陈福文律师代理的桂林市叠彩区黄先生诉桂林市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桂0312行初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的市自然资监(叠)【2019】第276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确认强拆违法、《行政判决书》

由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王先生诉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违法一案,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桂05行初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3、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判决书》

由本所张坤律师、王威律师代理的荔浦市丘先生诉荔浦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2020)桂03行初1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荔浦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告重新履行答复义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江苏省拆迁律师

徐州市、海安市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徐州市韦女士诉沛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苏03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沛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沛征补决字[2017]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黄先生诉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苏0691行初42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实施的长时间滞留原告家中、干扰原告及其家人正常休息等滋扰行为违法,委托人的部分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湖北省拆迁律师

襄阳市、荆州市、武汉市、宜昌市


1、政府限拆通知、《行政判决书》、《自行清障通知书》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曾先生诉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人民政府限拆通知一案,经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鄂0691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自行清障通知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行政赔偿、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

由本所黄艳律师、国艺凡实习律师代理的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胡先生、胡女士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赔偿一案,经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鄂1002行赔初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沙政办赔决[2020]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3、《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

由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邓先生等五人不服洪政征决字[2020]第3号《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审理,作出武政复决[2020]第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洪山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3号作出的洪政征决字[2020]第3号《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4、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宜昌市朱女士诉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鄂05行初84/85/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夷陵征收补决字[2019]第1/1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山东省拆迁律师

济南市、淄博市、潍坊市、德州市


1、信息公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由本所笪凤瑶律师代理的山东济南市槐荫区金先生诉及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鲁0104行初1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行政赔偿案、撤销行政赔偿判决,发回重审

由本所刘勇进律师、夏丽丽律师代理的郭某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鲁03行赔终5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判决,发回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本所笪凤瑶律师代理的宋先生诉青州市人民政府一案,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鲁07行终35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青州市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4、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由本所王威律师、司秉雷律师代理的德州市齐河县韩先生等七人诉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晏北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鲁1425行初43号、45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原告作出书面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广东省拆迁律师

韶关市


1、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行政判决书》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韶关市叶先生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粤02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7日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部分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浙江省拆迁律师

义乌市


1、行政许可、确认行为违法

由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义乌贾某诉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行政许可一案,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编号(2020)浙0782行初1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0月25日颁发编号为3307822018102505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安徽省拆迁律师

合肥市拆迁律师


1、行政裁定书、诉人民政府及公司

由本所笪凤瑶律师代理的袁先生诉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皖01行终604/605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行初95/96号行政裁定,指令肥东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云南省拆迁律师

昆明市拆迁律师


1、行政赔偿、城市更新改造局

由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云南昆明戚先生诉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行政赔偿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云01行赔终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要求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城市更新改造局赔偿当事人损失366万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山西省拆迁律师

晋城市


1、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双朝养鸡场诉沁水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晋04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四川省拆迁律师

成都市


1、行政赔偿、发回重审

由本所王金龙律师、陈福文律师代理的四川省成都市曾先生等6人诉成都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川01行赔终77号行政裁定书,判决撤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本案发回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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