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徐先生与睢县白庙乡单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编号(2016)豫民抗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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