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宋晓峰、张琨律师代理的平先生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征地批复复议一案,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山西省高院,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由于太原中院又以相同理由作出同样判决,再上诉后,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行终3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山西省政府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并责令山西省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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