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律师、张明亮律师代理的洪泽县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苏08行终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3行初21号行政判决,确认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停业整改通知》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