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苏03行初418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限期拆除通告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3日
案情简介:
曾某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镇拥有合法厂房用于经营养猪场,据政府称,因“襄阳环线提速项目”需征收曾某的房屋,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20年9月11日,镇政府对曾某作出了《自行清障通知书》,限曾某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清除房屋,并称如逾期未清除,将被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曾某本人承担。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撤销镇政府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自行清障通知书》。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作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等行政处罚,《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河道管理。本案中,镇政府不是法规规定的河道主管机关,亦未提交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备责令曾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养猪场的法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