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宋晓峰律师、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邓某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经南昌县人民政府审理,作出南政复字[2017]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15个工作日内日书面答复申请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