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治进程中,2010-2011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转折。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城市房屋拆迁进入了崭新纪元,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有力的制度保障。而在此之前,国务院办公厅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在《条例》出台前的空档期为频频爆发的矛盾冲突踩下了急刹车。时至今日,这份紧急通知的内容,仍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广大被征收人不可不看……
这份紧急通知共分为6个部分,在明拆迁律师从中总结归纳出4个亮点在此分享给广大被征收人:
其一,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是确保农村征地安定有序的关键。我们经常强调程序的重要意义,而一些被征收人则容易认为程序性事项不重要,关键在最后能补偿我多少钱、多少房。事实上,程序和实体之间是存在相互影响、制约的关系的。单就依法维权这个层面,程序的意义绝对要重于实体。《紧急通知》出台的背景即是当时因征地拆迁引发了多起重大恶性案件,而通知中着重强调程序,也反映了程序步骤对于维稳、维权的不可替代价值。
《紧急通知》指出,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这里强调的其实就是国土资源部早在多年前就已提出的“征地报批前程序”——告知、确认、听证。征收土地,仅仅依据《征收土地公告》的规定有征地公告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时间点更为提前的拟征地公告。其要义在于,在征地项目尚未依法启动前即赋予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提前暴露、化解,进而为后续的土地征收工作扫清障碍、提升效率做好准备。实践中,这一程序步骤在一些地方迟迟没有落实,农民仍然要到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出之时才获知自己的土地即将被征收之事,而留给其提出意见的时间已经不多了,这正是基层矛盾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征地报批前程序”完全成了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相关文件仅下发至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很少数的所谓“代表”签字盖章即视为知情和同意,大部分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代表”放弃了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凡此种种,皆为后续的矛盾、纠纷甚至冲突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其二,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原则。在2017年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再次看到了这个表述。《紧急通知》中对此原则标准有一个明确的阐释,即征地要严格依据省级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结合今天的情况看,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不断动态调整的过程,而从来都不是一个多年不动的“死数”。《紧急通知》所传递出的讯息很明确,即无论现行的补偿标准如何,都必须符合前述“原则标准”的要求。如果不符合,那就是标准的问题,就应当上调标准,而不能认为是农民要得“没依据”!
很多被征收人咨询我们,我们这儿的补偿标准合理合法吗?一个全国通用的衡量标准,就是上面这一原则标准,说白了,就是拆迁或许不一定能“致富”,但至少不能“致穷”,持平而略有提升、改善,应是征地拆迁所带给广大农民朋友的真实感受。
其三,停水、停电、阻断交通逼迫搬迁,株连式拆迁、突击拆迁须禁止。《紧急通知》中明确出现了“逼迫搬迁”这样的表述,足可见“逼迁(签)”绝不是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生造出来的词汇,而是客观现实矛盾的真实反映。下文更是明文指出,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据此,实践中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涉征地拆迁纠纷报警无人出警、立案的情况是不符合《通知》精神的,纯系地方上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刻意曲解。
其四,严格禁止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紧急通知》从作为和不得作为两个层面对拆迁中的公安机关的角色做了明确清晰的定位,为被征收人在遭遇此类违法情形时的维权提供了充分有力的依据。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的这份《紧急通知》在当时名为“紧急”,其下发的目的就在于发挥政策“消防员”的作用,为这一领域的违法乱象及时灭火、降温。然而时至今日,《紧急通知》中规定的内容竟仍然具有“超前性”,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对于征地拆迁领域的更多深层次思考。无论如何,这些规定将会在未来的相当一段时间里指引广大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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