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由区政府牵头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本来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一个重大民生工程,应当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核心要旨,没想到背后却是以获取商业价值为目的。70多岁的老人,且腿脚有残疾,一直靠90年代单位分配的平房生活,没想到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后补偿竟极为不合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黄艳律师代理后,针对项目诸多法律“节点”全面开花提起程序,最终以平等的协商、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完美收官。
基本案情
天津市河西区某厂于20世纪90年代初将厂内职工宿舍分配给职工个人私有,并统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刘先生当时分得平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院落面积约15平方米。后因家庭人口增长、房屋居住面积不足、家庭经济能力有限,刘先生于1993年、1994年利用院落内空地陆续扩建了厕所1间、杂物间2间。由于为厂里解决了房源问题,而且是在自己院里盖的,厂里表示不干涉这类建设行为。
2015年12月15日,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启动某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项目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项目有奖征收签约期限为30天。该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可就其建设时间早、未办理建房手续和产权登记的无证房屋获得6万元奖励,逾期未签者,则不再给予奖励。而由于对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房屋被纳入本次棚改范围的刘先生未在有奖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
律师办案:多管齐下,有的放矢
◆ 征收决定诉讼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两位拆迁律师希望通过征收决定诉讼中被告河西区人民政府的举证获取更多对维权有价值的材料。另一方面,征收决定诉讼是政府方接下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为了拖住政府方的征收进程,也要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果不其然,被告方举证的答辩材料中,两位拆迁律师发现涉案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备案通知和规划意见的函。但是,这两份文件不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和规划许可文件的形式要件,两位拆迁律师遂对前述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进而中止已经审理完毕尚未作出判决的房屋征收决定诉讼。
◆ 撤销备案通知、规划意见的函的诉讼
两位拆迁律师以涉案项目的备案通知和规划意见的函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不正当,且违反立项、规划许可的形式要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两个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立案之后,两位拆迁律师接下来对房屋征收决定诉讼提起中止审理程序,原因是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备案通知和规划意见的函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立项、规划前置程序,应当待其合法性作出司法终局决定后,再对房屋征收决定诉讼恢复审理。
但是,法院却以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备案通知和规划意见的函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很快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 撤销备案通知、规划意见的函的申请
既然起诉撤销备案通知、规划意见的函,法院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予以驳回起诉,黄艳律师另辟蹊径,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入手,分别向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提出撤销申请。而对方竟然以信访事项进行答复,两位拆迁律师趁势而为,起诉信访事项的答复。结果顺利立案,拖住了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程序。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诉讼
在征收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中,河西区人民政府竟然向刘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当然违反法定程序。于是,两位拆迁律师准备提起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征收补偿决定诉讼立案之后,两位拆迁律师以补偿决定的前置法律程序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仍然在司法审查为由,提起中止审理程序。结果,法院顺利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 拆违诉讼
2016年1月18日,刘先生收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其中认定刘先生自建的3间房未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于违法建设,故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限期拆除。这显然是政府方为了加快征收拆迁进程而使出的一种变相逼迁手段,就《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两位拆迁律师立即提起诉讼。
同时,黄艳律师指导刘先生向河西区规划分局提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因为刘先生是在自己院落所扩建的房屋,不存在影响规划的情形,是属于能够补办许可证的情况。遇到这种申请事项,规划分局也不知道如何处理,在60日内未作出任何书面处理。两位拆迁律师遂安排起诉河西区规划分局行政不作为。同时,以补办规划许可诉讼中止拆违程序,拖住了政府方的变相逼迁程序。
通过上述一系列程序“多管齐下”,刘先生的征收补偿之路终于得到扭转:2017年7月,扛不住工期临近及资金运转压力的征收方一改往昔的高调逼签姿态,主动找到刘先生友好协商,双方最终圆满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
律师说法:维权,是诸多步骤、程序的总和
在很多征收拆迁项目中,征收方为了节约拆迁成本,经常以被征收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为由,以违建处置的名义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而对90年代的自建房屋不予补偿。如不及时委托两位拆迁律师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大多数被征收房屋有可能被强制拆除。其实,对90年代的自建房,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给予补偿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同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妥善定性历史遗留无证房并处理其补偿问题,也是确保被征收人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旨。
通过本案,杨念平律师、黄艳律师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够对律师所提程序、步骤的环环衔接与明确目的性有所认识,进而在依法维权中加以灵活的运用。维权,绝不是依靠某个单一的程序、诉讼、复议就能实现目标的事情,而是诸多步骤、程序的总和。而这,也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与非专业人士的最大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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