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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拆迁”和“棚户区改造”还能随意切换?征收部门这么放肆吗

摘要:■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专注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协议拆迁”和“棚户区改造”是目前征收方比较青睐的两种“拆迁模式”,这两种“拆...
“协议拆迁”和“棚户区改造”还能随意切换?征收部门这么放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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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专注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协议拆迁”和“棚户区改造”是目前征收方比较青睐的两种“拆迁模式”,这两种“拆迁模式”实施起来“程序”比较简单。

老百姓为了尽快拿到补偿款,在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时,基本上很少关心签署主体、项目名称等内容。

然而,在面对签约奖励时,老百姓更是抵不住诱惑,一股脑就把字签了。日后发现问题时再想修改,拆迁方不可能,也不会给老百姓机会再修改。

某地,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步伐,竟然采用了“协议拆迁”和“棚户区改造”相互交替的模式。征收方宣传的征收政策是本地块已经被划入政府划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并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相应的国民发展规划文件。

然而,其对于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却是单方面公布,并未依法征求被征收村民的意见,补偿标准也是按照先签约得奖励的模式。

故意混淆本就对拆迁政策知之甚少的村民,且在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时,以村民自愿多数签署为由,声称村民是自愿的,签署协议的行为属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的协议。

这就把此次拆迁又华丽的变身为“协议拆迁”。

征收“手段”如此随意的切换,让人眼花缭乱,村民“稀里糊涂”的签署了征收方提供的协议。等协议到手后,再仔细审查,村民却发现协议中的签署主体为:街道办。

此时村民再去找征收方说理,却无人对此作出解释,反而以高高在上的态度,告知村民,协议都是这样签署的,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

至此,在律师介入后,结合上述征收单位的“强硬工作方式”已经有了最基本的判断,就是此项目根本不具备合法的征收手续,就是利用“棚户区改造”和“协议拆迁”两个法律漏洞,强行让农民上楼。

在通过对土地性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得知,该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并未转为国有土地,也未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征地批复文件。

上述案件就是典型的征收强硬派的做事风格,而且在各地都非常盛行,其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征地的法定程序。

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单从名称就可以看出两个土地性质的不同。在遇到征收拆迁时,适用的法律程序也对应相应的规定。

集体土地对应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对应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590号令。

在遇到征收时,老百姓一定要先看清自己手中的不动产产权证明文件,并对应相应的法律征收程序,在程序上判断自己的不动产应当适用哪个法律程序,进而对征收项目进行本质上的分析。

一旦征收程序违法,则可能导致征收补偿安置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此时,老百姓就要诉诸法律,进而追求尽可能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与安置。

因此,无论征收项目如何变化,万变不离其宗。征收方不能脱离法律规定,随意变化征收手段,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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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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