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见,强拆房屋的被告一般应当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因为房屋是被强拆发生往往比较突然,有时被拆迁人不会接到通知。
如果房屋是在并无任何机关作出任何拆除决定的情况下拆除的,这种情况下需要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需要提供相关强拆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房屋强拆后进行维权确定被告的方法:
1、通过拍摄强拆现场确定被告
房屋强拆时的录像以及照片其实主要是为了证明强拆发生的时间以及强拆的主体,也就是我们需要确定的被告。
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家里人通常会被控制,如果自己无法拍照或是录像时,一定要找邻居朋友帮忙录像或是拍照,拍下强拆现场,拍摄到了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出现在拆除现场指挥工作。没有强拆时的照片或是相关视频的话,会对我们非常的不利。
2、通过公安机关确定被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相关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在强拆维权中无法确定被告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履行职责,要求公安机关对不明人员强拆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通常会告知拆除是某部门的征收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此答复可用作初步证据。但是,也有少数公安机关不予答复,此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在诉讼中,利用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来获取相关证据。
3、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来确定强拆被告
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政府行政机关负有具体实施征收行为的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中应当作出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公告通常会载明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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