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并且发出征地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具体的拆迁人、拆迁事由、拆迁方案、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方才能开始征收拆迁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公告需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在拆迁前,地方有关部门会发布相关文件,例如拆迁告知书,对于这些文件最好可以拍照或复印保存。房屋拆迁需要出示的文件有:
1、征收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在开始房屋拆迁之前需要由市县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决定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中应当包含此次拆迁的目的、拆迁主体、拆迁范围、实施单位、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拆迁户有异议的申请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2、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补偿协议应尽量明确具体,相关条款须列明,不能相信拆迁人的口头承诺,一定要有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签署后,被拆迁人必须保留一份协议书原件。一旦在后期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未能如期获得补偿和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书将成为维权过程中重要的依据和证据切不能忽视。
3、房屋评估报告。当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完成后,会出具一份房屋评估报告,并且房屋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均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出示资质证明。被拆迁人对其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复核,对复核仍有异议,可向房屋评审委员会申请鉴定,这其中的各个阶段所接触到的文件,最好都要妥善存证。
4、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房屋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安置方案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是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根据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补偿决定中应当明确写明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应该享有哪些救济权利,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该在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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