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海淀的贾女士在五塔寺有合法房屋,被纳入了当地腾退范围,因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贾女士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9月16日,北下关街道办事处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了贾女士的上述房屋。
贾女士随即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殷浩律师在看过贾女士的材料后,发现本案是典型的腾退项目中以强拆逼迫搬迁的案件。接受委托后,马律师团队代理贾女士立即向北下关街道办事处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 12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同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因此,北下关街道办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拆除的法定职权。《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4年实施)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 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8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 12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亦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据此,自 1984年开始,本市房屋建设即实行规划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居住在城镇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等均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如应履行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等相应的法定程序。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自建房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2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也对强制拆除的程序事项进行了相应规定。本案中,在北下关街道办对海淀区五塔寺甲 32 号的首层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北下关街道办未对案涉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核实,亦未依法履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及公告等程序,即迳行对案涉建筑物实施了强拆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 12号)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确有不当。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北下关街道办于 2021 年9月16日对贾女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贾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