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必然要经历的,但是有拆迁就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尤其是征收方强拆、逼迁、压低补偿、骗签协议、征收程序不合法等乱象,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让很多手无寸铁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后过上了越拆越穷的生活。今天,在明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梳理一下北京市房屋拆迁赔偿及拆迁中需要大家注意的问题。
一、北京市房屋拆迁赔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赔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这是一种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不需要考虑房屋位置、面积、朝向、过渡期等问题,拿到补偿款后可以自行支配,不受限制,也能够很好避免因为安置房而和征收方产生纠纷。因此很多地区政府为了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会额外为被拆迁人提供一笔奖励金,鼓励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房;
2、产权置换补偿
根据被拆迁的房屋的价值与安置房1:1置换,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好处是被拆迁人不用再另外寻找住所,并且房屋的朝向、结构等都是可以和征收方协商决定的。
三、北京市房屋拆迁赔偿的原则
1、先补偿后拆迁
不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在拆迁时都应该拿到补偿后再搬离,房屋是被拆迁人和征收方谈判的唯一筹码;
2、拆迁公告的张贴时长
有关法律明确表示,拆迁公告发布的时长必须超过30天,并且应该允许并且接纳老百姓提出意见;
3、评估机构的选择
评估机构应该是由被拆迁人和征收方共同选择出来的,一般是共同协商决定选择哪家评估机构,如果斜巷结果不同意那么将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4、补偿方式的选择
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一种补偿方式,征收方不得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或者逼迫、诱导被拆迁人选择某种补偿方式;
5、禁止暴力拆迁、强拆、逼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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