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些案件中律师费是需要由败诉方承担的,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律师费可以让对方承担的几种情况。
一、什么情况下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承担律师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主要基于合同自治原则,但是作为损失的律师费必须以实际发生的;
3、合同没有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法院也可以判决由对方承担;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担保权纠纷案件、人脸信息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权侵权案件、专利权侵权案件、网络侵权案件、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几种情况律师费必须由败诉方承担;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案件。
二、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两种模式
1、败诉转付模式,该模式背后的逻辑是“如果最终法院未支持一方立场,那他之前坚持自己的诉讼立场就是一种错误。如果诉讼开销未得到补偿,那么胜诉方就没有完全胜诉”。采用败诉转付模式的国家主张,败诉方应赔偿的费用不仅包含法院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还包括胜诉方的律师费等其他花费。如果部分胜诉,则按比例分摊这些费用。对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签订的律师费高于法定费率的部分,败诉方不用承担。
2、自行承担模式,诉讼各方不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必须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该模式在适用的过程中,也陆续发展出一些例外规则,如合同意思自治规则、恶意诉讼规则、共同基金规则、藐视法庭规则、立法性例外等。
三、裁判规则
1、律师费并非必要的费用支出,在各方当事人未对律师费承担内容进行约定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负担该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财产保全阶段的律师费与律师代理工作紧密相关,属于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应予赔偿;
3、案情简单与否与是否委托律师无关,在律师费属于担保范围且未超过当地一般收费水平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4、不同于利息与违约金所弥补的资金损失,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系聘请专业人员产生的实际支出,不能被利息及违约金所涵盖;
5、各方当事人就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有明确约定,且费用实际产生的情况下,违约方应依约承担责任,但承担范围不包括权利人自身原因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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