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B市某小区公房承租人,因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一致,征收部门于2020年8月15日向刘某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但是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却与刘某房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出现建筑面积错误、补偿方式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安置房不确定等问题。那么我们如何识别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违背事实及法律的内容及问题呢?
首先,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确认的建筑面积错误。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第四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面积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而本案中征收部门在确认刘某的承租面积时,没有进行实际测量,也没有经过刘某同意就自行选择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的1.333倍来确定建筑面积,这种做法不符合补偿方案规定,且这样测算出的面积也低于刘某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
其次,补偿方式未问询过被征收人刘某意见,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明确表示过想要房屋产权置换。在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逾期未选择房屋安置的给予货币补偿,实际是为当事人选择补偿方式设置了期限和条件,人为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应变相设定限制条件,征收方仅因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补偿方式就剥夺了刘某确定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侵犯被征收人基本权利的行为。
最后,安置房作为被征收人可享有的重要补偿利益,房屋拆迁部门应保障安置房源的真实性、安全性、可靠性,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安置房产权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也没有对安置房的数量、面积、户型等予以明确,仅仅是坐落大致区域的描述,不足以体现房源的可安置性,不能证明补偿决定确定的安置房可用于正常安置,无法保证被征收人安置利益的获得。
虽然涉案项目征收决定已经经过法院审理,但是在该案件中,对方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应该可以判定项目补偿资金,尤其是安置房合法性存疑。
此外,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该决定作出前,未与被征收人进行过谈话协商,送达回证并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签字确认,见证人的见证情况无法证实等等。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查没有可供照抄照搬的“模板”,而是要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鉴于补偿决定是被征收人救济权利的“最后一战”,对全案的最终结局具有决定性,被征收人一定不可在未委托专业律师的情况下自行复议、诉讼,更不可错过起诉期限导致其无法救济。同时,要将补偿决定的审查与房地产价格评估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围绕评估报告的合法、准确性多做文章,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收到满意的效果,促使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后重新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