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苏04行终273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判决案
审结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案情简介:
洑某为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某镇某村村民,在当地具有土地,但该土地被圈为项目用地后,不久被资源局占用,该项目占用土地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也没有进行任何公告,洑某申请资源局对项目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资源局于8月20日收到申请书后,一直未作出回复。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洑某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本案指令武进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业解读:
本案中,洑某现为溧阳市某镇某村村民,其认为资源局违法占用其及所在村民小组土地,要求溧阳资源局履行查处职责,依法应属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情形,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