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时候,内蒙古巴林右旗有一个神通广大的女人,暂称其为于某莲。竟然从县里信用社和银行借出来三四千万元。
手段呢并不高明,就是自己去银行先说好,然后找了无数个亲朋好友去办手续,这些亲朋好友有的当借款人,有的当担保人。去了银行只负责签字,别的什么都不用管!签完了字后没花上银行的一分钱。但事实上银行确实把这个钱付到了借款人的卡上了。
但问题是,这个借款人名下的银行卡并不是借款人本人办理,而且也根本不持有这个银行卡。而是于某莲持有。银行贷款支付到银行卡上后,被于某莲和于某莲指定的人取走挥霍了。
过两年,钱都还不上了,银行也“翻脸”了,报案后于某莲被判决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于某莲进去了但钱还是回不来,于是银行就根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把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起诉到法院。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这些借款人和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这些人一分钱没拿到,却要还这个钱,真是比窦娥还冤。
于是,他们开始到处申诉、信访。从2014年到2020年,折腾了快六七年,后来告到了中央巡视组那里。但是巡视组也不能干预司法,法院也得根据事实和法律去做出判决的。没花着一分钱,冤归冤,但谁让你瞎签字?你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签字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是很明确的,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刑后,民事合同仍然有效,签字的借款人需要承担责任。
但在明律师认为以上司法解释的理解 ,借款人是不是承担责任要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出发,不能机械的适用,而脱离案件本身的事实。在明律师在接受了其中近十数起案件的委托后,一方面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另一方面在其中一起李先生和韓女士作为借款人和提保人委托的一审案件中认真准备,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开庭后申请对取款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取款人不是借款人本人的情况下,提出了银行有开卡、交卡、付款过程中均存在违反银行业务规程的重大过错,导致事实上没有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借款合同事实上没有履行的观点,所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观点当庭表述的时候,在明律师全面展开,充分论述,进一步提出一个观点,借款人签字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银行应当将当天开户的银行卡交付到借款人或其指定的合法有效的委托人手里才可以。事实上银行开卡的时候未经借款人本人签字,而且也未将该收款的银行卡交付到借款人手里。
无疑,借款人事实上并不控制该银行卡,即使将贷款支付至该银行卡户内,也不能认定借款人收到了该笔贷款。在一审案件开完庭以后,在明律师接受委托人其他判决已生效案件经右旗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再审。后来因为疫情原历,所有案件中止审理。
在2022年6月28日的时候,以上一审初审案件恢复审理又复庭,进行了法庭辩论,近日收到了判决,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未向借款人支付贷款,借款合同不成立为由驳回了原告信用社的全部诉讼请求,名义的借款人和担何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再审案件分别在赤峰中院和右旗法院正在排期,等待开庭,希望都能取得良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