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市造华印务有限公司张某土地征收案
(胜诉印章)
案号:(2020)黑行终87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不履行补偿案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11日
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查明,牡丹江市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牡政征字(2011)第1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决定对3号棚户区实施改造,对海浪路以北,西七条路以东,新兴花园小区以南,果菜库以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牡丹江市政府向造华印务有限公司、造华印刷厂的负责人张某,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造华印务有限公司、造华印刷厂对该决定不服,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黑81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造华印务有限公司、造华印刷厂的诉讼请求。造华印务有限公司、造华印刷厂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造华印务有限公司、造华印刷厂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9)黑81行初5号行政判决;撤销牡政征补决字[2018]第0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产权置换部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应于牡丹江市造华印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造华印刷厂选定产权置换为补偿方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牡丹江市造华印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造华印刷厂交付新泰。锦绣城44号000101、000102、000103、000104、000105、000106、000107号共七处房屋,支付附属物补偿费34,135元、停产停业损失192,595元、搬迁费106,997元,合计333,727元,不收取调换房屋投资款。牡丹江市造华印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造华印刷厂于接收上述置换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腾空且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交出地号为365-470-2-2,幢号为7、10、23、24、25、35、36号共七处被征收房产,同时交出相关产权证照;维持牡政征补决字[2018]第0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货币补偿部分,牡丹江市造华印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造华印刷厂如选择货币补偿,应自收到全部补偿款7,359,669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腾空且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交出地号为365-470-2-2,幢号为7、10、23、24、25、35、36号共七处被征收房产,同时交出相关产权证照。牡丹江市造华印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造华印刷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择一选定补偿方式,逾期不选视为同意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专业解读:
关于[2018]第016号征收补偿决定中产权置换部分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黑龙江省
不履行补偿案
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