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4元一平方米,这样一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究竟是高还是低呢?广大被征地农民恐怕是自有公论。近日,在明律师刘璐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用5年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来决定今天的土地补偿,是否合理合法呢?
【基本案情:未责令交地就到来的强征】
2015年4月,许女士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用于种植水稻等农作物的土地突遭横祸,被海林市政府直接实施了行政强征,造成了较大的青苗等财产损失。在此之前,许女士并未与涉案省道改扩建工程项目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显然,涉案强征行为涉嫌违法。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这一强征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针对集体土地的强征行为与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行为一样,有且只有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才能由政府组织实施,而不得由政府直接实施。
【法律分析:补偿畸低的原因】
至此,在明律师为大家浅析一下涉案项目的其他两大违法点:
其一,涉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据2010年的文件标准确定的,而2015年3月市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距离这一标准确立已过去5年,24元一平方米的标准显然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情况的发展变化,每2年至3年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一次,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据此,像本案这样用5年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来计算今天的土地补偿,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近年来土地价值骤增,如此做法损害的自然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
其二,未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安置职责未履行。强征发生后两年多,海林市政府向当地村委会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并出具《法律依据及说明》,表明依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征地补偿费用应向村集体支付而非向许女士个人支付。问题在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相关规定中也指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据此,市政府仅向村委会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是不够的,还需依法向许女士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只有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才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本案中许女士的土地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证明了强征行为的严重违法性。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
对于畸低的补偿标准,一定要透过表象去探寻原因,找准涉案项目的违法点,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法律操作来维护自身的合法补偿权益。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精准指导也是被征收人维权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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