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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永德县郭某征地案

摘要:郭某等人的房屋位于永德县小勐统镇湾甸村湾甸组,2020年11月23日,郭某等人收到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永自然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郭某等人认为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永自然资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云南省永德县郭某征地案

  云南省永德县郭某征地案

  (胜诉印章)

  案号:(2021)云行终 40 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案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案情律师:姜卫星律师、刘博韬律师

  案情简介:

  郭某等人的房屋位于永德县小勐统镇湾甸村湾甸组,2020年11月23日,郭某等人收到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永自然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郭某等人认为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永自然资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案件结果: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0年 11月 23日作出的永自然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专业解读:

  因涉案土地的征地方案正在报批中,征地机关还未获得有权批准征地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故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0年 11月23日以郭某等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作出的永自然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云南省

  行政赔偿案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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