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0位村民的依法维权】
姚先生等10人是山东省济南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承包地,用于农作物耕种或经营蔬菜大棚。自2015年3月开始,区政府以齐鲁制药某项目征收姚先生等人所在村村集体土地,姚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但该村村委会没有对项目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予以公开,财务收支情况不明,姚先生等人也未得到任何征地补偿费。姚先生等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经多方咨询了解,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村务公开遇困局】
姚先生等人在两位代理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于2015年7月1日向区政府邮寄递交了《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区政府责令村委会公开:1. 齐鲁制药某项目征收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2. 村委会近五年的财务收支明细;3. 村委会干部2013年度、2014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但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姚先生等人的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答复,也就是说区政府并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
针对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明拆迁律师指导姚先生等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责令区政府依法履行查处村委会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却驳回了姚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面对此种情况,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分析认为,区政府负有对村委会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其没有对涉案村务公开违法行为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市政府驳回姚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依法履行其行政复议审查职责,侵犯了姚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姚先生等人在两位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将区政府、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区政府依法履行查处村委会村务公开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该案如期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质证、辩论,法庭采纳了李顺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应当确认区政府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区政府仅就部分调查结果向姚先生等人进行了答复,其应当根据姚先生等人的申请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最终判决责令区政府对姚先生等人提出的《村务公开违法查处申请书》依法继续作出处理,并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说法:从村到镇再到县,逐层维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财务收支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对于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县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负有调查核实职责。
就征地拆迁领域而言,征地补偿费关系、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随着农村征地拆迁事项的增多,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不明,暗箱操作,以致被私分、贪污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补偿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对此,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就村委会的村务公开不作为等违法行为向上级政府申请查处,如政府或主管部门不作为,则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明拆迁律师正是运用了这一堪称经典的维权步骤组合,成功的将政府拉入到征收维权的大局之中,为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关文章:
湖南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如何提高房屋拆迁补偿?
吉林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例:最高法案例:土地补偿款是否归农民所有
相关搜索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