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川行申607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作为类案件案由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不履行补偿性案件
审结日期:2020年7月30日
案情简介:
委托人黄某于1997年因外出上大学将户口以农转非形式迁出。2001年委托人毕业后又回村务农,然而由于政策原因,委托人将户口迁回本村时只能登记为非农业户口。2008年,委托人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也由于政策等原因只能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后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委托人被按照农业人口予以安置,而委托人的女儿却被按照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委托人不服,遂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
案件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委托人的诉请。2020年7月30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20)川行申607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乐山中院再审本案。
专业解读:
本案涉及对实际生活在农村但户口被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未成年儿童在征收中应当如何予以补偿安置的问题,对是否应当机械地以户口登记信息为补偿安置依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无疑,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认为委托人应基于其与母亲的人身依附性和生活来源从属性而享有一致的安置补偿方式的观点颇为值得肯定。
四川省
不履行补偿案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