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川行终 283 号 《行政判决书》
案由:作为类案由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行政强制违法
审结日期:2020年6月10日
案情简介:
2017 年 12 月 22 日,西昌市政府为了保护建昌古城,推动旧城复兴,重塑历史文化风韵,按照西 昌城区规划总体要求,作出《关于公布古城河东片区重点项目 建设建昌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范围的公告》,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为:南街下段至左营巷交界 处以东、吉羊巷至四沟坝以南、玉壁巷至府街以东、涌泉街以 北及人民印刷厂部分房屋。并且自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 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 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严重侵害了朱某的利益。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征收行为是在征收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予以实施的,且征收程序违法,但考虑到涉案项目房屋征收的目的在于保护建昌历史文化古城,提升其品质和形象, 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征收范围内的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均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保留其效力。 判决如下: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34 行初 62 号行政判决; 确认西昌市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3 月 1 日作出《关于老城河东片区建昌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责令西昌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专业解读:
根据征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建昌古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重点项目因缺乏立项批复,西昌市政府也未举证证明涉案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征收条件尚不具备。
四川省
行政赔偿案
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