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人民政府自2013年起组织实施公墓建设。因涉案地块系当地农民眼中的“风水宝地”,村民对这一土地征收项目本就十分不满。
委托人L先生在从江县某村承包了0.33亩土地。2015年因中国村落传统峰会及侗乡国际大酒店项目建设的需要,L先生的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本案指令武进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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