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意向协议是指拆迁前期双方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就拆迁事项(如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如何安置等)表达初步意见的意向性文件。因此,拆迁意向协议与拆迁补偿协议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正式的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意向协议的效力即告终止。
意向书具有协商性和灵活性,不像拆迁协议那样,一旦签字不能随意更改,意向书比较灵活,当事人各方均可按各自意图和目的提出意见。另外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因此,通常来说,意向书不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虽然如此,但仍建议被拆迁人不要随意签字。
拆迁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可以划分为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三种类型。区分某一份意向书属于哪种类型,关键在于弄清不同类型文件的判断要点,即准确识别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向书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有时拆迁方会通过签订拆迁意向书,视为被拆迁人同意了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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