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某在2006年与所在居委会签署厂房买卖合同,居委会将涉案的位于某省某市的149.65平方厂房出售给赵某。后来,赵某在该地块将建筑面积增建至248平方。2018年9月4日,在赵某不知情情况下,涉案厂房被强制拆除,引发此次纠纷。
赵某厂房被强拆后一年左右,赵某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市中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赵某的起诉。赵某又诉至省高院,高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审。一审庭审过程中,市政府辩称该土地整体农转非收归国有,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不具有该职责为由,否认其强拆事实。那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强拆,如何推定强拆主体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以及强制拆除的有权机关,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实施上述行为。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是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推定其为实施强制拆除主体。另外,海可以从职权法定、拆除目的、受益主体以及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推定强拆主体。
在此也提醒各位被征收人,遇到强拆时,为防止行政机关互相推诿,要及时报警,及时取证并委托律师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