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当事人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因行政机关所依据的征收文件中并未对补偿标准存有明确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所有的地上建筑物实施征收过程中,所采补偿标准畸低,严重损害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益。
本案分析:涉案征补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偏低,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且涉案地块已于2004年纳入城市规划区,行政机关依法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本案中,征收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为2011年5月,据今已逾11年之久,而涉案征补决定所依据的《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方案作出的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此后始终未正式具体实施该征收项目。直至2020年8月,征收部门才与当事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实际开展征收工作时间亦从2020年8月开始实施,仍以涉案2011年的《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开始具体实施涉案征收项目,以2013年确定的安置住房面积标准,在严重脱离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所谓的补偿安置。实际上,本案行政机关确认的这一补偿安置标准根本无法给予当事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若继续坚持适用《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则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房屋目前已被列入城市规划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补偿。目前,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周围市场房价约为1.8万元/平方米,而涉案《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并未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当事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涉案房屋最早于2007年办理营业执照,后经国家工商局全国统一整合升级,致使现下的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14年4月。即,当事人申请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的时间远远早于2014年。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征收房屋时,应充分考虑到该行为如使被征收人失去收入来源,需要对其停止生产及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故,行政机关应该适当对当事人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
同时,本案当事人于2004年征地转户,仅仅领取了失业金20000元,其后并未受到其他安置。现在家庭户成员均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没有社保的征地与其他农村人员征地补偿存在巨大差异,无法保障长远生活水平,行政机关并未针对当事人此情况提供相关解决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行政机关违反保障失地人员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则。
最后,我们如何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总的来说,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是判断补偿幅度的主要依据,在面对行政机关明显不当的补偿标准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建议及早请专业律师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征收的各个环节入手,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存在违法的情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让对方主动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