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拆迁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被拆迁人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除却有可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法定事由,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被拆迁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很多地方征收以户为单位签署征收补偿协议,那么征收部门在与户主或其他有授权委托的人签署补偿协议时也更要确保所有被拆迁人知情并同意补偿协议内容。
确保所有被拆迁人知情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重要前提。房屋征拆行为涉及到被拆迁人的重大财产权益,拆迁部门在签署补偿协议前应当严格审查房屋的产权归属,防止出现遗漏被拆迁人、合同相对人出现错误等情况。征收单位不管是作为征收一方有严格审查义务,且其作为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在被拆迁人资格审查的问题上也相对便利,因此在实践中,将遗漏或协议相对方主体错误的责任分配给征收单位是合理的。
在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未提交任何手续证明已获得其他被拆迁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其他被拆迁人财产权益。征收单位在签订过程中应当尽到审慎处理与合理注意的义务,做到公开、公平、合理地处理涉拆迁人的利益。
若征收单位在与被拆迁人之一签订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其他被拆迁人的情形的,补偿协议中涉及到处理该房屋上其他被拆迁人权利的部分不发生效力,法院生效判决对此类情形进行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某地一对夫妻离婚后将房产进行了分割,之后房屋遇征收,征收单位征收调查过程中知晓二人离婚且房产已分割,但其在未与女方交涉的情况下只单独与男方签订了整栋房屋的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男方并未递交也不可能递交女方出具的由其代为处置女方所占份额房屋的授权委托书,最终法院判决该协议中男方对女方财产份额内的处理不发生效力,判决征收单位对造成该份安置补偿协议部分无效也负有责任。据此,对于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知情权是否受到了保障,在诉讼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由征收单位举证,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但同时,补偿安置协议兼具和同性,是被拆迁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瑕疵情况下,协议生效。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拥有所有权,其有权自行处分该产权调换房屋或补偿款,对于之后因其处分拆迁补偿款项或者产权调换房屋所产生的纠纷则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等其他相应法律规范,不再推翻该被拆迁人的处置,即拆迁补偿方式及内容的选择,也不宜作出与其处置相反的解释。
被拆迁人相对于拆迁单位,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因获取信息不对等、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等原因,被拆迁人往往看不到自己的权利而处于被动的境地,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感到补偿不合理,再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但这时因已签订协议被视为被拆迁人自行将房屋进行了处分,也给维权带来难度,可得利益较之前也出会可能出现差别,所以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