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复合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
一、起诉的一般条件
1、有原告资格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权益)被侵犯的人,提起行政诉讼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属于原告的自我判断
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立案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程序条件
如果案件为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情形,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三、时间条件
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对于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以及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1、经复议才提起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依旧不服的
(1)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复议机关预期不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1)积极不作为
行政行为当场成立,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就是起诉期6个月的起点
(2)消极不作为
若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则该期限届满之日就是不作为行为成立的时间
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则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仍不履行职责的,2个月期满之日就是不作为成立的时间(起诉期6个月的起点)
(3)紧急情况,当时便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3、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为的案件
此时涉及到了3个时间点:客观上,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主观上,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主观上,当事人被告知诉权之日。
根据3个时间点的不同关系,可以分为:
(1)全知道
行政机关已将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为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内
(2)知一半
是指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决定书,只告知了当事人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的情况
起诉期限就是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6个月,但是最长保护期限是当事人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起诉
(3)全不知
是指行为虽然客观上做出了,但是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后来才知道行为内容的情况
起诉期限是从当事人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内容和诉讼权利之日起6个月,但是最长保护期限是行为作出5年(不动产案件20年)内
四、起诉方式
原则上应采用书面方式,但是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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