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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用地保障强化,土地征收或迎“爆发期”?

摘要: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乐观一点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高密度上马将会有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人口“城镇化”的进程,只要补偿安置公平、合理且及时到位,这对农民朋友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用地保障强化,土地征收或迎“爆发期”?

  2022年8月9日,自然资源部通过其门户网站接连公布《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及其联合其他6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给当下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投下了两颗震撼弹。尤其是前者,更是被一些媒体概括为“要素稳增长26条”,释放出了极为明确的拉动经济增长讯号。那么,两份全新《通知》将给征地拆迁领域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被征地农民又该关注些什么呢?

  【《通知》核心要义不在“防止未批先建”上】

  有自媒体将关注的重点聚焦在《7部门通知》中的这句表述上:防止“未批先建”。有关部门对于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不过只要稍加通读《通知》全文,就会发现这句话强调得是“底线”,而非政策的实质内容。此次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6部门发布的《通知》,重点在于“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而不在于收紧对其的监管、审批。

  再结合另一份“要素稳增长26条”中有关土地要素保障的内容,在明律师可以明确提示大家的是,新政策已可明确定位为鼓励、支持、促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速上马开工,对用地审批等流程予以全面的改进优化。

  理解为“放水”无疑是错误的,因为前面提到的那句“底线”尚在,不可逾越,否则即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但解读为适度“放开”“灵活”笔者认为则是恰如其分的。

  【《通知》重要内容概述:用地审批能优化的一律优化】

  这两份《通知》在具体内容上有重叠的地方,“26条”更突出强调用地保障的具体政策措施,《7部门通知》则专门针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且有多部门协调联动的意涵在。

  在明律师认为,以下一些提法值得广大被征地农民重点关注:

  1. 部分建设项目不再需要用地预审意见。“26条”中的第5条指出,有5类情形不需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即可: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在明律师曾多次提示被征地农民,用地预审意见并不直接作用于征地拆迁项目,其通常被认为是不可诉的。对其的审查监督一定要在专业律师介入后有选择地进行,而不要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自行盲目去做。

  2. “先行用地”再获支持。“26条”中的第7条指出,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以往,先行用地项目因表现形式为“未取得征地批复而先行占地施工”引发过不少争议。但就目前来看,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先行用地批复也是合法的征地批复,其导致动工建设的结果是有政策支持的。

  在明律师提示大家,若要对这一环节予以审查,需要精准的信息公开申请,同时要与签约、搬迁与否的协商谈判紧密结合起来。而且能够“先行用地”的皆为重大建设项目,依法救济权利不可有丝毫懈怠和放松。

  3. 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分期分段办理”征地批准文件的规定在两份《通知》中均有体现。不过在明律师初步认为,这里的“分期分段办理”和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涉及的“拆分审批”不应被做等同理解。

  “分期分段办理”征地批准文件的目的在于加速项目动工建设步伐,而不是为了规避法定审批权限。根据新《通知》的上述规定,以市级行政单位分段报批用地时,若所涉线性建设项目在该市域内的用地不涵盖永久基本农田,且占用一般耕地未超过35公顷,总占地面积未超过70公顷的,可由省级政府给予征地批复。

  而一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用地面积超过了上述标准,仍需由国务院批准。但总体而言,不排除新规下征地批准权限出现了事实层面的“下放”情形,这与“拆分审批”刻意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涉及对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层级、程序的审查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相当一部分村民协议未签房屋未拆的前提下去积极审查,争取通过向省级政府申请复议、申请国务院裁决等途径实施救济。

  【突出强调:永久基本农田不是一律不能动】

  实践中经常有被征地农民在咨询中义愤填膺地向在明律师强调,我这可是永久基本农田,他们这样占用是违法的!

  的确,永久基本农田在各时期的《土地管理法》中均受到极为特殊的重点保护。不过,永久基本农田绝非完全不能动。“26条”中在第13条就对此给出了最新的政策:

  以下重大建设项目可严格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我们可以看出,这6项列举情形中越往后项目越靠近基层一线,实践中能被纳入进来的“重大建设项目”比我们想象得要多。

  故此,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承包、经营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户,永久基本农田虽冠有“永久”二字,但却也会面临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能。大家要对自己的土地权益保持高度关注,切不可麻痹大意而在征地中蒙受不应有的损害。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乐观一点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高密度上马将会有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人口“城镇化”的进程,只要补偿安置公平、合理且及时到位,这对农民朋友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但在具体的项目上,用地预审、组卷报批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与农民能否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被征地农民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后者去“影响”前者,从而在征地补偿安置的协商中占据有利地位。

  最基础的点就在于一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不可拖延懈怠坐失良机,二要尽量团结带动周边村民冷静应对,杜绝“随大流”下的盲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旦做成“已签已拆(占)”,补偿博弈的情势将会对农民极为不利,这是最需要大家牢牢记住并落实在行动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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