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进行多方面优化。
征收补偿分两部分,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加起来不高于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市场价格的115%。
《实施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不过在明小编更加关注的是下面这些。
01征收补偿怎么算?
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02住宅搬迁费用提高一倍多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迁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5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的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注:旧版《实施办法》的搬迁费是每户不低于2000元。
03安置费标准怎么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费。
04“住改商”的房屋怎么补偿?
对于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时期给予不同标准的货币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四)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注:旧版《实施办法》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同上。
05未经登记建筑时间点改为2009年
第34条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上述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补偿:
(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可以看到,合法建筑但是没有经登记的建筑的建设时间点由原来的1990年4月1日延长到了2009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在该时间节点之前建的无证房屋,经调查认定后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时可获得不超过市场评估价的60%作为补偿。